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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6:42:00 股吧网页版
春立医疗: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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