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港联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本委员会至少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组成。本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过半数,且在独立非执行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一) 他终止成为该公司合伙人的日期;或
(二) 他不再享有该公司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四条: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本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六条: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由本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或董事会直接任命,负责主持本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三)签署审计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符合本委员会委员资格要求,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继任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本届委员
会任期结束 。经董事长提议,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
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八条: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
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
力;
(三)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四)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本委员会会议,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本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权限具体如下:
(一)与公司审计机构的关系:
(i)主要负责就外聘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 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ii)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
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
(iii)就外聘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聘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 、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及
(iv)凡董事会不同意审计委员会对甄选、委任、辞任或罢免外聘审计机构的意见,公司应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列载审计委员会阐述其建议的声明,以及董事会持不同意见的原因。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i)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iii)因审计而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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