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A 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济神州有限公司(BeOneMedicinesLtd.,以下简称“公司”)
A 股募集资金(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百济神州有限公
司(BeOneMedicinesLtd.)之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及重列,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百济神州有限公司(BeOneMedicines
Ltd.)组织条例》(经不时修订及重列,以下简称“《组织条例》”)
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在中国境内(为本制度之目的,不
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下
同)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
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如有)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
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如有)及其他关联人占
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
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或其下设委员会)批准设立的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它用途。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
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进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或多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及
(四)公司、银行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应当由公司、
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银行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
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
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
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外,公司及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
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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