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24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议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
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2 月 3 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6 年 2 月 10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10 日 9:15-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 14:00 时
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4.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潘连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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