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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2 20:10:04 股吧网页版
芯导科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3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电话:021-58358013|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大厦 26 楼|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导科技”或“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芯导科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对芯导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述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芯导科技保证如实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访谈结果等,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保证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影印件与其原件一致;保证不向本所律师作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若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芯导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专项核查意见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的含义一致。

一、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芯导科技制定及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相关董事会
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1 年 12 月 15 日,芯导科技召开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5 日,芯导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二、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签署的《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在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期间,上市公司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1、为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上市公司严格控制了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筹划的参与人员范围,并告知相关知情人员对交易筹划信息严格保密,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2、上市公司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约定了各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

3、上市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编制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送。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并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送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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