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开普云”)的委托,就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特定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二)本法律意见书涉及财务、审计等内容的,本所严格按照有关方出具的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进行引用,但引用行为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三)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
(四)开普云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相关材料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副本或复印材料均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开普云及其他相关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开普云实施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本所同意开普云在公开披露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按照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开普云进行上述引用或披露时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八)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开普云为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合法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一)股份回购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根据该议案,公司拟将该次回购的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0 元/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 万元(含)。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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