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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7 15:34:51 股吧网页版
品高股份: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8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高股份”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激励计划”)及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 激励计划》”)、《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 激励计

法律意见书

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2022 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2024 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并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所涉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 2022 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2025 激励计
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

法律意见书

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及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2022 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2025 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2022 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2025 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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