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释 义
在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公司、威腾电气 指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本次调整 指 威腾电气根据本激励计划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价
格作出相应调整的相关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本次归属 指 成就、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相
关事项
本次作废 指 威腾电气根据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
律师事务所关于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法律意见书 指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三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书》
《公司章程》 指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
A股 指 境内上市内资股
元 指 人民币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作废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聘用协议》,作为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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