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消授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汉坤(证)字[2025]第 20138-10-O-1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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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消授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5]第 20138-10-O-1 号
致: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信安全”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取消授予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取消授予”)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文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所作出的陈述、说明、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遗漏、误导等情形;所提供的非自身制作的其它文件数据,均与公司自该等文件数据的初始提供者处获得的文件数据一致,未曾对该等文件数据进行任何形式上或实质上的更改、删减、遗漏和隐瞒,且已提供或披露了与该等文件数据有关的其它辅助文件数据或信息,以避免本所因该等文件数据或信息的不正确、不完整而影响其对该等文件数据的合理理解、判断和引用。公司所有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为真实。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乃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
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取消授予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4.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如
需)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公司的有关报告引述,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履行本次取消授予信息披露义务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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