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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8:26:43 股吧网页版
晶科能源: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波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利率互换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为“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境外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选择具有外汇衍生品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公司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算,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算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算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间
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董事会、股东会分别在对应最高限额下授权公司外汇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外汇管理机构,外汇决策委员会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组成,董事长为外汇决策委员会最高负责人。

财务部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作出具体执行策略和相关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1、负责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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