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本委员会成员。
本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本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且具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一年内,不得担任公司本委员会的委员:其终止成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日期;或其不再享有该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本委员会召集人须为会计专业人士,由董事长提名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规则履行相关职权。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有权将其免职并根据本工作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九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本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本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本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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