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流程,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公司套期保值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以保证原材料供应、公司正常生产为前提,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对公司生产所用的铜、铝、白银、锡、多晶硅等商品进行套期保值,减少或规避价格波动带来的损失。
2、公司进行期货交易,应增强风险控制意识,合理安排套保比例,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3、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业务,包括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或场外市场交易。
4、公司从事境内期货交易的品种,限于在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大连期货交易所和广州期货交易所上市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原材料。
5、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个人账户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6、公司应具有与期货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自有账户,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七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前,不得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成立期货交易管理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供应链负责人、供应链采购部相关负责人等组成,实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管理职责,并在供应链管理体系下设供应链管理部,行使期货交易业务具体活动。
第十条 供应链管理部负责期货交易和风险控制工作,财务部门负责期货保证金调配和会计核算,采购部门负责提供需求计划及消耗计划。
第十一条 供应链管理部下设期货交易员、行情分析师和风险控制员。各岗位职责如下:
1、期货交易员: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商讨交易策略、坚决执行交易指令、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
2、行情分析师:负责研究分析期货品种市场形势、收集整理产业链行情动态、判断市场运行趋势及风险,把握投资机会并及时撰写投资策略报告。
3、风险控制员: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境内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监督和跟踪每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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