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
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主体,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重大事项识别、发生时,无法确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
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 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时,报告人应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地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向董事会予以报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报告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
(三)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六)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七)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八)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九)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一)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十二)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三)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四)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五)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十七)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二十一)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二十三)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二十四)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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