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晶科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
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的界定,遵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直接或间接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
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情形。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垫付费用、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直接或间
接占用公司资金:
1.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3.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供其使用;
4.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5.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6.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7.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8.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9. 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10.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11.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12.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1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的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