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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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
董 事 会 召 集 。 公 司 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晶科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操作流程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
2025 年 11 月 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上述公告载明:2025 年 11 月 6 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55.59%股份的股东 JinkoSolar Investment Limited(晶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关于增加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临时议案的函》,提议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增加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除前述增加临时提案
外,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告的原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经核查,前述提出临
时提案的股东属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临时提案提出的时间系本次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已在收到临时提案后 2 日内发出了相关公告,前述增加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在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 1466 弄 1 号晶科中心如期召开。本
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召集人符合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要求,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与相关公告中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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