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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9 18:30:57 股吧网页版
翱捷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
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

上述所称交易以及日常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与公司章程的定义一致。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审计委员会不召集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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