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
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
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
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
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
授权机构所组织的独立董事履职培训和后续培训等相关培训。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相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
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
略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该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以下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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