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4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睿昂基因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宜,督促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及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五)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
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相关工作事宜,在董事会领导下实施,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宜,协调、组织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工作。
第十一条 证券部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日常管理部门,在董事会及董
事会秘书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报送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相关内容至
公司证券部。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原因、依据、期限等具体内容。
证券部收到相关拟申请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后,如认为相关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及时报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经履行前条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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