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611-10 号
致: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
目录
释义......4
声明......5
正文......6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6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7
三、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9
四、 结论意见...... 10
释义
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 指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承销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业务细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施细则》
《缴款通知书》 指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
通知书》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指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认购协议》 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保荐人、主 指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承销商
天职国际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及本所指派经办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律师的合称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元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投资价值分析及其与财务会计有关的前述该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涉及引用验资报告、相关报表、公告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单位提供的报告或相关文件引述。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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