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25)第 611-4 号
致: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公司本次发行出具了“京天股字(2025)第611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5)第611-1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合称原律师文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出具的《关于气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1 的回复
问题 1.关于发行方案。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 15,9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大钟、白瑛及其关联方梁华特。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及发行对象参与认购的主要考虑,认购资金的具体资金来源、资金实力及筹集进展,并结合借款协议的借款期限、担保情况、借款利率等关键条款,说明相关借款及还款安排的确定性;(2)本次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认购对象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关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及发行对象参与认购的主要考虑,认购资金的具体资金来源、资金实力及筹集进展,并结合借款协议的借款期限、担保情况、借款利率等关键条款,说明相关借款及还款安排的确定性
(一)本次发行的必要性
根据公司说明、《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拟使用募集资金 15,90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缓解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压力,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具有必要性。具体说明如下:
1、补充营运资金,促进业务发展
半导体行业呈现周期性的发展特征。2020-2021 年全球半导体行业需求激增,行业资本开支大幅增加。2022 年全球经济放缓、终端消费电子需求疲软,行业进
消费电子需求韧性凸显,叠加库存去化接近尾声,半导体行业呈现温和复苏态势。公司面临的行业环境开始好转。
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规模稳步提升,2022 年、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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