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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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下称“本所”)受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思特威”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等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效表决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公司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效表决等事项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案》《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于2025年1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 10:00 如期在上海市闵行区田
林路 889 号科技绿洲四期 8 号楼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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