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与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公司直接股权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当他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为子公司(定义见下文)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及授权程序,否则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融资协议和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一节 公司融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以及
各子公司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所规定的权限报 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公司单次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未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除非特别说明,以下“万元”均指人民币万元),且未达 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单次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 50%(含 50%)或未超过 15,000 万元(包括 15,000 万元,或等值外
币)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单次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且将超过 15,000 万元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 进行融资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
告,内容必须完整,且应按照有权部门要求提供内容。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 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的有权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
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 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 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 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二节 公司融资合同的签署及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融资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公司子公司的融资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 7 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备
案。
第十五条 已经依照本制度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在获得批准后
90 日内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综合授信项下的单笔融资事项除外),超过该时 限后再办理融资的,须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六条 融资获得的资金须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如确需变更用
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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