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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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211 号
二○二五年五月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英集芯/公司 指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激励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计划(草案)》 (草案)》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施考核管理办法》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
意字【2025】第0211号)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出资比例、持股比例等若出现合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释 义...... 2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7
三、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18
四、激励对象确定的合法合规性...... 20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21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1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21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22
九、结论意见...... 22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211 号
致: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受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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