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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7:16:45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25 号

────────────────────────
关于对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道通科技,
A 股证券代码:688208;

李红京,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农颖斌,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对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李红京、农颖斌、方文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3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有关事实,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未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变更事项、未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未披露前十大股东中李宏与玄元科新 4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一致行动关系、股东大会文件未记录审议经过及发言要点等问题。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5〕6 号)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5.1.2 条、第 5.1.3 条、第 5.1.7 条、第 7.2.3
条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红京、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农颖斌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针对上述违规事项,公司、李红京、农颖斌提出,认为签署延期付款的补充协议不构成对原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亦不构成资金占用,因此未就补充协议进行审议和披露,不存在资金占用的主观故意。农颖斌还提出,其不分管和主导关联交易变更相关事项。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签署补充协议,将交易价款支付期限大幅延长,属于对原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但公司未予及时审议、披露关联交易变更事项,并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上述违规事实已经行政监管措施查明认定,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不构成重大调整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农颖斌虽不分管信息披露事务,但其同时为上述关联交易对手方,知悉关联交易变更事项,且系行政监管措施认定的资金占用方之一,应当对相关违规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红京、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农颖斌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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