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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6:58:16 股吧网页版
道通科技:道通科技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6


股票代码:688208 股票简称:道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9
转债代码:118013 转债简称:道通转债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

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道通科技”)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达的《关于对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李红京、农颖斌、方文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34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红京、农颖斌、方文彬:

经查,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未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变更事项、未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未披露前十大股东中李宏与玄元科新4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一致行动关系、股东大会文件未记录审议经过及发言要点等问题。

其中,未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变更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条的规定;未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被露李宏与玄元科新 4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一致行动关系,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目、第六项的规定;股东大会文件未记录审议经过及发言要点,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5〕6 号)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红京、董事兼副总经理农颖斌、时任董事会秘书方文彬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李红京、农颖斌、方文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切实增强合规意识、敬畏意识,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确保重大事项决策和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有效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二、你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结合检查发现情况,全面梳理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性予以完善,并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相关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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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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