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和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
理”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下称“专户”)
集中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
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监管
的《协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
第十二条 除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
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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