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连)方之间的关联(连)交易符合必要性、公允性的原则,确保关联(连)交易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连)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连)方包括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法
人和关联自然人和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在《科创板上市规则》
下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在《科创板上市规则》下的关
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在《科创板上市规则》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
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本管理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管理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公司的关连人
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重大附属公司(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的董事、监事(如有)、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即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二)过去12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重大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本条第(一)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
(四)关联附属公司,包括任一非全资附属公司,而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可在该附属公司的股东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10%或以上的表决权(该10%水平不包括该关连人士透过公司持有该附属公司的任何间接权益),以及任何该等非全资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
(五)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六)香港联交所一般不会视中国政府机关为上市发行人的关连人士。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中国政府机关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中央政府,包括国务院、国家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及直属国务院事业单位以及国家部委代管局;(2)中国省级政府,包括省政府、直辖市和自治区,连同其各自的行政机构、代理处及机构;(3)中国省级政府下一级的中国地方政府、包括区、市和县政府,连同其各自的行政机关、代理处及机构。
第七条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