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必要性、公允性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本管理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管理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
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以
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下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长批准。
第九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前款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批准并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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