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
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公司股票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一条 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 1 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同比例变更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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