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四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第五条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短期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六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规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最高机构。董事会、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董事会的授权,行使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和合营、租赁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对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
组等投资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六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按其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具备相应资格的外部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九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财务处理。
第二十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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