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所应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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