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
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道通科技”)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分别简称“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合称“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
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事项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2024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梁丹妮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2024 年 9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4 年 10 月 1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 年 10 月 1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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