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规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如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时生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如下: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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