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收购人及相关人员;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六)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要求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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