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 1189 号长宁来福士广场 T2 办公楼 17 层 03 单元
1703 Tower 2, Raffles City, 1189 Changning Road, Changning District, Shanghai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
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上海市浦
东新区川大路 585 号)召开,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陈国铠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内容一致。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所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1,698,0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5%。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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