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89号长宁来福士广场T2办公楼17层03单元
1703 Tower 2, Raffles City, 1189 Changning Road, Changning District, Shanghai,
200051, China
目 录
目 录...... 1
释 义...... 2
正 文...... 5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5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5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8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9
五、结论意见...... 1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美迪西、公司 指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指 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指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指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草案)》 案)》
持有人 指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即公司(含子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持有人会议 指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公司股票 指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定的持有人归属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
锁定期 指 非经管委会同意所获授份额不得转让或处置的期间,自公司公
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监管指引第 1 号》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万元 指 人民币万元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4.对于本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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