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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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或“本所”)接受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是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6),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前 15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登记方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建枫路(南延)
6 号西三旗金隅科技园 2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 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以及与会人员签署的签到册及与会人员身份资料,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情况如下: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86人,代表股份 130,113,4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112%。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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