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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9 17:46:04 股吧网页版
久日新材: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0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履行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系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或网站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
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的直接责任人和具体协调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管理部门。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四)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内容的公司各部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参股公司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

(五)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六)公司外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顾问机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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