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股东会在选举二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职工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三条 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除外);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董事候选人应向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
等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的情形向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报告。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
表声明。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会召集人,并应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后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
及基本情况。
第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存在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与本公司或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六)是否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三章 投票程序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一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具体为: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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