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资本市场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规范。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发行申请文件中
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依据董事会的决定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专户在数量的管理上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户存储;
(二)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针对每次融资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户数量,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应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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