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均为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各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一)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四)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审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处理外部审计机构的辞职或辞退等问题;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接受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的报告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向其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督促公司确保内部审计功能有足够资源运用并发挥相应作用。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审计委员会单独行使《公司法》有关监事会的职权时外,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财务资料;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事宜。
(二)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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