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和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在每届任期过程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股东会通过其董事提名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六条 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提名董事候选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
(二)所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三)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务,有助于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和有序运作。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表决。董事候选人的选举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不含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但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者变更的董事人数;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但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者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二)在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于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的形式向股东会披露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首先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五)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六)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每一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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