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储、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的
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
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
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
的公司。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
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
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
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
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
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下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宜由公司
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募集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
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
用途。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
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
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
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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