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
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前款“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前款“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
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
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
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
客户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
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所
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
各参股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
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
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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