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
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仁度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
内控体系进行监督、核查。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
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或以上成员组成。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委员
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
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
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
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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