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负责内幕信息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按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相关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在所任公司任职或者因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十) 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
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介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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