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哲医药: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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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4-30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2024 年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深入核查独立董事姜斌、王学恭、朱冠山、张昕、安梅霞的任职经历以及其签署的独立性自查情况文件,确认上述人员在报告期内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亦未在公司的主要股东单位中担任任何职务。独立董事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利害关系、重大业务往来或其他可能对其独立客观判断产生影响的情况。因此,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保持了高度的独立性,其履职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严格规定和要求,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为公司决策提供了公正、独立的专业意见。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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