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作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现将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1、资质条件
(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
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5)首席合伙人:梁春
(6)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大华事务所合伙人数量为 150 名,注册会计
师人数为 887 名,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 404名。
(7)2023 年度业务总收入:325,333.63 万元,2023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
294,885.10 万元,2023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48,905.87 万元,2023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 52,190.02 万元。
2、风险承担能力水平
大华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8 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3、执业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形。
(二)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 2024 年年报工作安排,大华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营业
收入扣除事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说明。
经审计,大华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
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
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大华配备了专属审计工作团队,核心团队成员均具备多年上市公司、医药行业审计经验,并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质。大华后台支持团队包括税务、估值、信息技术、质量控制等多领域专家,全程参与对审计服务的支持,确保了所执行的审计工作的质量,以及上市公司报告披露时间要求。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1、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中,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
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核查和评价。
2、在大华就公司 2024 年度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与大华项目组展开了充分的沟通与讨论,督促其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对其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对 2024 年度审计调整事项、审计结论及其他事项进行关注,同时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相关调整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的汇报,并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3、对 2024 年年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审议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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