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暂缓、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前述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对上述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认为属于可豁免、
暂缓披露的信息情形的,提请董事长进行审批。
(三)董事长对信息豁免、暂缓披露事项审批通过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对外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四)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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