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ST 帕瓦 公告编号:2025-103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收到一审判决书,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返还合计 1,228,379.66kg 的货物,如被告不能返还上述货物的,判令被告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折价赔偿。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审慎决策是否提起上诉,案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07478340A
法定代表人:方琪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 57 号
被告: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APD6269
法定代表人:陈良卫
地址:浙江省临海市头门港新区东海第三大道 11 号
(二)事实与理由
2024 年 11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就原告委
托被告加工硫酸盐相关事宜达成合意,约定由原告提供原料,被告负责加工并将
符合质量要求的硫酸盐交付给原告。被告确认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被告处
存有合计 1,228,379.66kg 的货物。现被告既不履行加工义务,也不返还加工原料。
(三)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合计 1,228,379.66kg 的货物;如被告不能返还上述货物的,判令被告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折价赔偿。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3)。
二、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经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浙 0681 民初 17840 号,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691,67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诉讼费用 696,678 元,
由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审慎决策是否提起上诉,案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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